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春晖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3****20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仲字809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16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日期 | 2018-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七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939328元及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015年2月16日支付的2万元应在应付利息中扣除)。 二、被申请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陈鲁华、许春晖、陈良玉、陈佩蜜应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38550元,由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3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陈鲁华、许春晖、陈良玉、陈佩蜜连带承担人民币38247元。鉴于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六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38247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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