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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显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811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2民初4946号
    案号 (2017)川0112执1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徐州丸全外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州丸全外运有限公司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运输费471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运输费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丸全外运有限公司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8670元,由原告徐州丸全外运有限公司负担370元,由被告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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