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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鑫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43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焦刑二初字第00010号
    案号 (2021)豫08执恢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人许卫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0000元。 2、被告人郝红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0元。 3、被告人聂敏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4、被告人李巧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300000元。 5、被告人李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6、被告人鲁玉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7、被告人常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8、被告人张晓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9、被告人安战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尤其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10、被告人李燕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尤其徒刑三年,并罚金100000元。 11、被告人汤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费) 12、杯盖人聂媛平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 13、被告人张志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 14、被告人李肇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15、被告人李立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 16、本案扣押的66两赃车,予以追缴 17、本案查封的赃款购买的22处房产,予以追缴 18、本案冻结的廉金枝等人的银黄账户资金19276440.70元,予以追缴 19、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借款人的房产、车辆、股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他借款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20、本案被告人廉金枝及其亲属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投保的保费21173555元,予以追缴 21、本案其他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所有追缴的财务,依法变现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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