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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澳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08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5440号
    案号 (2021)粤03执恢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日解除。 (二)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53,884.8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534,722.47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租金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人民币31,412.10元+人民币346,178元×(2019年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4%÷365+人民币346,178元×(2019年3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4%÷365+人民币346,178元×(2019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4%÷365+人民币346,178元×(2019年5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4%÷365+人民币150,010.47元×(2019年6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4%÷365。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其代缴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1,640.19元。 (五)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预期租金损失人民币1,038,534元。 (六)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407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7,640.7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68,766.3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6,407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8,766.30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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