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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66****73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04民初649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68950.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9元,由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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