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946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6313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15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YCHZ-2018-160-B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 二、确认租赁物件(见《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三)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物; 三、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588,975.07元、逾期罚息(以截至2019年3月27日合同项下已到期未付的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120,000元(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及律师费6,750元,以上费用之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值间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融资租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价值依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涉案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张利、张敬一、上海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利、张敬一、上海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4元、财产保全费4,10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5,641元,由被告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张利、张敬一、上海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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