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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3270****19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21民初8029号
    案号 (2020)湘0121执5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运输服务费4 172 155.4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运输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算至运输服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 798元,减半收取20 39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 399元,由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 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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