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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3270****19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91民初10772号
    案号 (2020)川0191执4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外运物流西南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887694.9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不同批次、不同金额、不同时间段、以年利率10%的标准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分别如下:1、以845773.3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2、2017年4月剩余运费以745773.3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2017年5月运费以550353.5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2017年6月第一笔运费以833712.1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2017年6月第二笔运费以690029.2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2017年7月第一笔运费以522641.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7、2017年7月第二笔运费以54518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796元由被告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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