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地税朝十简罚2017343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54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系统截图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我局(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3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十里堡税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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