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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07****99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民初5282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1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借款本金3780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21日利息、罚息计306246.96元,并自2019年12月22日起,以378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侧经四路与经五路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81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78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等8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77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等2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18(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40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41号]、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等5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30号]、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龙岗社区等3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31号]、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侧等18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他项权证号: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33号]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抵押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天汉路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纬一路88号)24栋102等59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0004439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45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4-2栋4层等3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24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1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503等10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26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9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天长市19众兴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10栋301-302室等7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29号]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1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李正祥、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李正祥、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6元,由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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