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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兴永盛(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49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5728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恢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2600191】。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18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1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合兴永盛(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00352.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财产保全费1173元,合计2629元,由上诉人合兴永盛(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3.5元,由被上诉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负担5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上诉人合兴永盛(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39.3元,由被上诉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负担655.7元。本案诉讼费已由当事人预交,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应互相结算并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予清退。 一审判决: 一、被告合兴永盛(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29,738.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财产保全费1,173元,合计2,629元,由被告合兴永盛(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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