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801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0民初48号 |
案号 | (2018)新4003执4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徐启超现金13,965,223.94元,并自愿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还款期间的利率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按照月息1.87%计算。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按实际还款日期计算利息:第一次于2017年7月15日前返还本金4,000,000元,支付六个半月(即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697,472.91元,合计5,697,472.97元,第二次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返还本金3,000,000元,支付三个半月利息(即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652,223.91元,合计3,652,223.91元,第三次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返还本金6,965,223.94元,支付二个月利息(即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260,499.38元,合计7,225,723.32元。三次共归还本金13,965,223.94元,支付利息2,610,196.26元,合计16,575,420.2元; 二、如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次时间内还清款项,将自愿按照当次应还款总额(即当次应还款本金加应付利息之和)计算延期还款利息,利率仍按月利息1.87%计算; 三、原告徐启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29,075.49元(原告徐启超已预交),减半收取64,537.75元,由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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