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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56****21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5民初499号
    案号 (2021)鲁05执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4月19日四笔借款: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按年利率5.43%计算利息,扣除借款期限外归还的188220.8元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8.145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145%计算复利。2019年3月18日借款: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04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罚息、复利利率相应调整。);二、被告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山东西水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崔庆海、张玉红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山东西水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崔庆海、张玉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西水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崔庆海、张玉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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