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奉市监处〔2018〕4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14瓶酱烤猪头(海苔味);二、没收违法所得320.6元;三、处5000元罚款。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总计35320.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