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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600MA****HD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6民初39号
    案号 (2020)桂06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31828.22元
    未履行 1088171.78元及利息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8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已预交),合计19 880元,由被告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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