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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雪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198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5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6
    发布日期 2015-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陈颖华借款本金42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应当向原告陈颖华支付本案律师费损失34000元。被告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分期向原告陈颖华偿还上述款项:     1、于2015年1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5600元;     2、于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70400元;     3、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42000元;     4、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42000元;     5、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42000元;     6、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42000元;     7、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856000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4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戴海虹、吴福恒、吴雪梅对本调解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调解书第一条项下任何一期款项的,则原告陈颖华有权立即就当期及已逾期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如被告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戴海虹、吴福恒、吴雪梅偿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不足以清偿当期全部债务的,则应按照先费用、后本金、再利息的顺序予以抵扣清偿。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7元,由被告佛山市金泰帮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戴海虹、吴福恒、吴雪梅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陈颖华已预交,各被告应于2015年1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陈颖华。 六、原告陈颖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第三人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案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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