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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振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8732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13民初1415号
    案号 (2018)黔0113执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遵义振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铝城铝业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14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被告遵义振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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