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4403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1民初1143号
    案号 (2020)冀0131执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彦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樊明英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36%计算,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彦来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