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4403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1民初1143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5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彦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樊明英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36%计算,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彦来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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