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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4403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3民初1521号
    案号 (2018)冀0903执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9-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878269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被告刘连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36元,由被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连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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