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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7]第210145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01日08时30分,当事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旺杨街与老杭海路叉口横一港南侧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9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吴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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