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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7]104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西湖区三墩镇五幸社区吴家斗门桥边的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底招收外来务工人吴某至今在该单位工地从事杂工,该单位一直未将吴某的相关信息报送或者告知给公安机关,于2017年02月15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5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吴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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