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306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7年与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取得乌鲁木齐福圣昌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6500172130,发票号码00932895-00932913,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6日,发票金额合计1841698.29元,税额合计313088.71元,价税合计共2154787元,已于2017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313088.71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6月14日作进项转出,转出税额313088.71元。2.你单位2017年与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取得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代码3400161350,发票号码02134159-02134169、00601039-00601042,合计金额(含税)共1496782元,已在2017年税前列支。3.你单位2017年与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取得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03443695-03443706,合计金额(含税)共1072522.16元,已在2017年税前列支。4.你单位2017年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鄱阳县三庙前源康园林苗木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3600162320,发票号码05489481-05489487,合计金额(含税)共600000元,已在2017年税前列支。处罚依据:对违法事实1-3,合计应补税款71476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357382.48元。对违法事实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60000元。处罚决定:合计处罚款417382.4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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