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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02555****8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民终71号、(2020)川0522民初2434号
    案号 (2021)川0522执1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一、被告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2994347.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2018年4月12日起以565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15元,减半收取2495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57.50元,由被告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915元,由上诉人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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