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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嘉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3MA****0K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3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邱春秀与被告孙路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二、被告孙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春秀定金50000元;三、被告江苏永利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春秀购房款1280000元;四、被告徐州嘉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邱春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70元,由原告邱春秀负担900元,被告孙路、江苏永利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州嘉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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