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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70****3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82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恢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啟元欠原告李建明借款本金5095000元、利息108600元、违约金730954元,合共5934554元(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1月10日,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本金数额,按日利率0.078%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建明。 二、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陈啟元欠原告李建明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3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32138.50元,由三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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