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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75****64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民初752号
    案号 (2019)苏0507执恢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387207.57元、复利4200.15元,并支付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8.25%,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9.99%,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8.175%,以4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8.175%,分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559898元;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聚峰路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相城字第0078798号,登记债权数额为1243.58万元;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相城字第0078800号,登记债权数额7065.42万元)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他项2014第0700445号,登记债权数额为791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登记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黄道荣、叶碎丽对上述债务在金额6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9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956元,由被告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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