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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MA****C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16520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4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好日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385.23元及利息12000.78元,合计90386.0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好日友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86元,由被告创客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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