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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AKC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3153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1-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元英工资132045.98元。4二、驳回原告元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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