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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AKC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4361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3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丽丽借款本金165万元、截止2018年2月1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101128.77元及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罗杰对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之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路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88元,由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罗杰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3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两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88元,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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