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934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7437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9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05-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云新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常丽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19号8—9层B号(房产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0901023607)的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被告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云新涛、常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29094元,由被告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云新涛、常丽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云新涛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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