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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82372****67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6民初15084号
    案号 (2018)沪0116执2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8
    发布日期 2019-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派特贵金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2,224,186.67元; 二、被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派特贵金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迟延付款违约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人民币2,728,186.67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188,244.88元;第二段以人民币2,224,186.67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3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932元,由被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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