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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05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执7519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恢4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5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500万元的借款:自2017年12月2i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22%计算;1000万元的借款: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 23日止的利息以1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8%计算,自 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衬之日止的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5.22%计算)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 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 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423269)。 二、被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莫卫华、 杨永妹、虞伟忠、莫卫新对被告云飞氨纶(苏州) 有限公司履 行上述债务承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莫卫华、杨永妹、虞伟忠心 莫卫新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23000方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 限公司、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莫卫华、杨 永妹、虞伟忠、莫卫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账号:1055530 10 40017 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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