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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卫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15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商初字第00413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9758838元、名义货价1000元、逾期利息16391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7588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二、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莫卫华、吴江市丽丰喷水织造厂、吴江市恒达布业有限公司、杨永妹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如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莫卫华名下位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新生新村14幢405室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3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866元,由七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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