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环罚决字[2018]第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在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在西厂区原煤场堆放白色废钢渣,组织清运原有堆放的白色废钢渣,采取扬尘降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2、罚款壹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1 |
决定机关 |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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