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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抚环罚决字[2016]第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2号电炉进行了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为23mg/m3,依据《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颗粒物排放标准值应为20mg/m3,该单位2号电炉颗粒物超标0.2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30
    决定机关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