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环罚决字[2016]第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2号电炉进行了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为23mg/m3,依据《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颗粒物排放标准值应为20mg/m3,该单位2号电炉颗粒物超标0.2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30 |
决定机关 |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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