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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钟)应急立【2019】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6
    决定机关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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