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中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锦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292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329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64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兴兴毛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款项11006684.50元,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以30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算,以36769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算,以2240689.5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算,以207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昆山兴兴毛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律师费损失29万元。 三、被告沈丹宏、孙兴元、沈海泉、张家港保税区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恒申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兴兴毛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昆山兴兴毛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580元,由被告昆山兴兴毛纺有限公司、沈丹宏、孙兴元、沈海泉、张家港保税区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恒申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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