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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800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921民初213号
    案号 (2018)浙0921执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舟山岱山法院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1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付,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及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8万吨级一期1号码头(含海域使用权)(码头抵押登记编号:岱工商抵字第2010003号,海域使用权证号:国海证113300141号,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编号:浙岱海权抵登字201100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何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海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案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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