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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800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921民初225号
    案号 (2018)浙0921执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舟山岱山法院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1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7.8%计,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收复利)及自2015年4月3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年利率11.7%计,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8万吨级一期船坞(含坞门)(登记编号:岱工商抵字第2013020号)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岱山国用(2007)第13-4201号、岱山国用(2007)第13-42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中优先受偿(以最高额担保金额10504万元为限); 三、被告何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海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案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73400元,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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