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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800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921民初207号
    案号 (2018)浙0921执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舟山岱山法院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1
    发布日期 2018-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付,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及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付,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和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岱山国用(2008)第20-6号]及30万吨级船坞一座(登记编号:岱市监抵字第20140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中优先受偿(以最高额担保金额8600万元为限); 三、被告何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海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案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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