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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寿晨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907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1545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1545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4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1145元及违约金276568元,合计1767713元;二、驳回原告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4元,由原告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5元,被告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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