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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市监罚字〔2020〕4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18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8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俊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