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中山税稽 罚 〔2021〕 1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于2015年经营期间在与佛山市恬盟贸易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10755691-10755696,货物名称:钢材,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598,250.86元,税额合计101,702.64元,价税合计699,953.50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101,702.64元;你单位于2015年经营期间在与广州銮承贸易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2812759至02812763,货物名称:钢材,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499,238.30元,税额合计84,870.50元,价税合计584,108.80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84,870.50元。 据你单位反映,上述业务由你单位张卫国与供货方钢铁业务员林新华联系。你单位没有从佛山市恬盟贸易有限公司及广州銮承贸易有限公司那里购买发票所载的货物,也没有与上述公司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2015年6月,由林新华的私人银行账户将544,389.80元汇到你单位的对公账户,再由你单位对公账户将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84,108.80元转账支付到林新华提供的账户;2015年7月,由林新华的私人银行账户将652,356.00元汇到你单位对公账户,再由你单位对公账户将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99,953.50元转账支付到林新华提供的账户。完成资金走账后,你单位收到林新华面交的广州銮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5年06月抵扣了发票进项税额84,870.50元。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已登记入账,并于2015年结转了成本499,238.30元。你单位收到林新华面交的佛山市恬盟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时期2015年7月申报抵扣税额101,702.64元,后于2016年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税额合计101,702.64元,相应地方税费已入库。你单位账面反映上述6份发票涉及成本于2015-2016年领用完毕,共列支了成本598,250.86元,其中2015年列支成本528,127.23元,2016年列支成本70,123.63元。 (2)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民众税务分局证实:你单位于2015年06月抵扣上述涉案发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你单位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4,076.1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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