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胜太路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400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1668号 |
案号 | (2017)苏0115执恢1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日期 | 2018-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胜太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文军餐饮服务费11950.32元。 二、驳回原告王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王文军承担15元,被告粤鸿和胜太路分公司承担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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