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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胜太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400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00132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1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胜太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庞自凤支付货款25870.2元。 二、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胜太路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庞自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0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1元,由原告庞自凤负担50元,由被告粤鸿和胜太路分公司、粤鸿和公司共同负担1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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