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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罚〔2018〕1119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当事人共进口2830箱涉案产品,每箱10瓶,规格:100g/瓶,成本价29.6元,包含(2017年01月09日、2017年02月14日、2017年03月28日)3个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均为484 KJ /100g,从海关进关后放在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中粮海优商贸有限公司仓库(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胜公路8号C3仓库)。2017年01月09日和2017年02月14日这两个批次的产品共计进口295箱,并未销售过,2017年06月18日店庆时全部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批次为2017年03月28日的“雀巢金牌速溶咖啡粉”共进口2535箱。对外市场报价是每瓶38元,该批次产品分别销售给6个经销商共计销售530瓶,总计金额为18057元。接到六安市神农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公司)反溃产品有问题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程序,共召回销售给李想的41瓶涉案产品,退还经销商货款1435元。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产品(批次“2017年03月28日”)共489瓶。2017年08月07日当事人在北京西集镇对24861瓶涉嫌标签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销毁。当事人由于系统升级部分数据异常,现无法调取,故至今未提交投诉人购买(批次“2016年12月31日” )产品进销存台账。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了当事人销售给六安公司并由其经营的涉案产品,但是抽样基数公为10瓶,不足以证明同批次2535箱全部不合格,接到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函时当事人处已无涉案产品实物,导致无法进行抽样检测,因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处2535箱同批次产品全部不合格。因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函中编号为F2017070701的检验报告抽样基数为10瓶(当事人销售给六安公司每瓶33.5元)故本案认定违法所得335元,货值金额335元。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5元;3、罚款2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2
    决定机关 朝阳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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