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韬盛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72****442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民初8号 |
案号 | (2020)辽06执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万元;二、被告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以5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4%标准,自2018年1月9日计算至2019年1月2日止,扣除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603680.14元);三、被告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罚息(罚息以5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6%标准,自2019年1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复息(复息以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自欠付利息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五、被告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55301.05元;六、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在6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大连华兴大厦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721号[辽(2016)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第05003951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大连韬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兴大厦有限公司、苏书昌、李丽华、李汉伟、高飞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韬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兴大厦有限公司、苏书昌、李丽华、李汉伟、高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保税区隆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韬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兴大厦有限公司、苏书昌、李丽华、李汉伟、高飞连带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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