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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721MA****CB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01民初1072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1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大理市环洱海生态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Z-2017-0004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含补充协议)于2019年2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市环洱海生态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的租金2,931,026.88元、违约金293,102.69元,合计3,224,129.57元。 三、由被告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市环洱海生态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大理市环洱海生态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24元,减半收取20,912元,由原告大理市环洱海生态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64元,被告丽江尚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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