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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320****85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6民初14531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4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管恩龙拖欠的工资85,629.81元;二、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管恩龙未休年休假工资414元;三、驳回原告管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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