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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9****61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1456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9-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5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1160)。 二、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对被告吴江力博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在人民币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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